(2014年3月10日)
实验、实训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实训能加深学生对课程所学知识的理解,更好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并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从事生产与科学实验、实训打下初步基础。为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确保实验、实训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实训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项目和课时。
2、实验、实训指导书、记录册、有关表格等,应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3、实验、实训课前要做准备工作。第一次实验、实训课前,指导教师进行试做并认真解决试做中出现的问题。
4、实验、实训课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实训内容,经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验、实训,否则取消实验、实训资格。
5、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时指导教师应宣讲实验、实训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停止其参加实验、实训。
6、实验、实训前可扼要讲解本次实验、实训有关的理论知识、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实验、实训中应尽量由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不能包办代替,在实验、实训进行时指导人员要巡回观察并做具体指导。
7、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实训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
8、根据学生在实验、实训中完成任务、技能提高及报告撰写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员共同评定,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中(实验、实训成绩单列课除外)。
9、实验、实训课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实训教学的意见,以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
10、实验、实训课表一经排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调整时间,指导教师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实训室主任批准后,方能实施。
11、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