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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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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细则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细则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或所在教学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细则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细则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新生需认真核对录取信息,录取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四条 学生的学习档案由教学点负责管理,毕业时与毕业证书一起让学生领走,并由学生自行交给所在单位。学习档案由单位开封,自行拆封无效。学生学习档案包括:(1)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2)毕业生登记表、(3)在校学习成绩单、(4)在校期间奖惩材料。
第二节 学制、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五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所细则的学习年限为准。对于在校学习细则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细则保留学籍(有效年限8年),在有效年限内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读重考。
第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各专业在教学计划中应有明确细则,并在开学时由相关教师向学生宣布。
第七条 考试、考查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学期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重读重考。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批准并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方才有效;缓考学生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该门课程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经办理缓考手续且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
第十条 凡是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学点提交该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实践环节不能免修),经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免考)。该门成绩按提交的有效成绩单登记成绩。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
(二)修读同层次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三)各种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可以顶替相对应的课程。
第十一条 参加脱产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免考勤。凡有特殊理由要求通过自学取得某门课程成绩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点批准后,方可免考勤,但须通过该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缓考、缺考、作弊等,在成绩表上均应注明。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一经发现作弊,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脱产学习学生的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上课、考试、实习、实验等集体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10节(含10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节(含20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节(含3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0节(含4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0节(含5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没有正当理由的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作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有违反党纪、国法、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结束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 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病或其他生理原因,经市级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能提供有效证明以证明原报专业不对口的;
(三)学生本人确有专长,经有关方面考核,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特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学完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上者;
(二)在原专业学习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业余申请转脱产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办理如下手续:
本人向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的需经学院、教学点同意,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经确认批准后,书面通知教学点和学生本人;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三个星期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该专业的学分,毕业时按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核准毕业资格。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名称、相同学分的,可承认其成绩;若不同,则不能列入成绩记载只存放归档。
第二十三条 凡外校申请转入学院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入学统考,成绩达到本院录取标准(以《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为准)或原录取学校与本校属同一层次的院校;
(二)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三)具有原校转学的有效证明及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入学院、教学点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教学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学点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福建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充分的理由,并取得本学院正式学籍满三个月者;
(二)因调动工作岗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
(三)有外转学校同意接收的有效证明或申请表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应在学期末放假前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学院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转学条件或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经学院、教学点同意后,由我校教务处学籍科开具给学生中文版的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一套。学生需要英文版的,可自行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材料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科申请加盖公章。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办理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本专业弹性学制细则的修业年限,可有两次申请的机会。属应征入伍者,按相关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如无原专业相当年级可以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或推迟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学院、教学点办理复学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在细则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细则的课程,有特殊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经学院批准后,可发给已学过课程的成绩证明。如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脱产班一年以上)经审核可开具肄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一)根据处罚细则应予以退学者;
(二)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所细则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凡达到毕业要求者,报学校相关部门、福建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颁发国家统一细则的经电子注册备案的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籍有效期满,虽然学完了该专业教学计划所细则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后(含重读重考后),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可补发有关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教学点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教学点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细则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经教育认识仍不到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细则,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两次以上)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由学院负责学生权益维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相关科室提交学院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相关科室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教学点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教学点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节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细则的精神执行。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细则或补充细则,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人业余、脱产的学历教育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通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