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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管理办法
2006-06-01 00:00 高职院   

为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电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属于第四、五款的,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生该科目停考一次,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记录 “违规”,其他课程记录“零分”;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层电大报省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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