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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18-07-06 10:56  

闽电大高职〔2013〕12号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

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工作,明确印章使用的权限范围,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9月24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工作,明确印章使用的权限范围,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协议书、意向书、证书证件(学生证、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结业证、荣誉证书等)、申请、报表、审批表、奖状及学院对内、对外行文等用印。

第三条 学院印章是代表学院的重要凭信,是学院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标志,印章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严肃慎重使用。

二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学院印章

学院印章指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钢印

钢印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主要适用粘贴像片的证件、证书及相关票据的连接部位。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三 用印批准权限

第六条 使用“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及钢印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本院教职工经办,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才可盖章执行。

四 用印规定

第七条 学院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印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八条 经办人使用学院印章必须填写《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签字,一般事宜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重要事宜除科室负责人签字外还须分管院领导签字核准。在办理分院、教学点业务时,由本院相关科室经办人填表签字,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印章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印件;

(四)未经部门领导审核及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五)有违背本规定或仍需核实的印件。

第十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且骑年压月。

五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要对部门管理的印章及本部门印章严格管理,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印章保管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严守秘密,随用随锁,妥善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留存备查,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十三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六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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