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专科考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考核方式
(一)所有课程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也可以根据课程要求选择开卷、半开卷、口试等其他考核方式。考查可以用笔试,也可以用作业、实验、报告等形式进行。
(二)各专业考试科目的命题原则上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供,其中部分科目可以由学院委托分院、教学点命题。考查科目由分院、教学点自主命题。
第二条 命题管理
(一)命题要依据考试大纲及教材的内容,难易适度。命题内容既要覆盖课程内容,又要着重考查重点章节,合理掌握记忆和理解、应用类试题的比例,注意能力考查,不出偏题、怪题,要体现科学性、普遍性的命题原则。
(二)各科试卷所采用题型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考核目的、要求确定。试题类型一般应在单选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中组合,可根据专业特点按适当比例选择题型。
(三)试卷题量、难度按照1.5小时准备,所有课程均须出A、B两份试卷。
(四)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占教学内容的85%,出题类型力求多样化,综合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掌握知识的水平。
(五)命题排版格式要求参照学院试卷格式文档,不要修改文档所设置的页边距,试卷印制采用8K纸张双面印制。
(六)命题教师上交命题试卷后,分院、教学点要做好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
(七)分院、教学点自主命题的试卷应在考试前三周内将试卷(含A、B卷及评分标准)上报学院教学科审核和存档。
第三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印制期间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印卷室要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印刷装订完毕的试卷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密封,并配专人保管。要做好试卷印刷、装订、密封、交接等各项环节的登记及保密工作。
(二)应配备试卷存放室(柜)用于存放未开考试卷、已评阅的学生答卷及相关考试资料,并有专人管理。
(三)分院、教学点应完整保留其在读学生试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如有特殊原因,考生答卷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条 考点设置与考场组织
(一)考点设置应坚持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方便学生赴考。
(二)考场周围划定考试区域,设置警戒线,入口处必须派专人警戒,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务人员、主考、监考及巡查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工作牌。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三)考点设置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标准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特殊情况,考场考生超出30名的,按每加10人(含10人)以内派1名监考人员的比例加派监考人员。
(四)考点内醒目处,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考场安排示意图”、“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考试考场纪律”等。
(五)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考试信息。
(六)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30人安排,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排列,课桌反向摆设,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在
80公分
以上。
(七)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但考点不对暂放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负保管责任。
(八)考场卫生、整洁,通风、采光好,墙上、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桌面整洁,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
第五条 主考职责
(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
(三)布置、检查并落实考点和考场的各项设施,组织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四)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
(五)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 认真执行考试规则,做好考场记录。
(二)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
(三)考前三十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学生证照片与考生是否相符。
(四)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可作订正。
(五)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者,给予警告,有作弊行为者,做好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六)考场内不得玩手机、看书报、谈笑、做题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妥善处理偶发事件。
(八)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确认无误后交主考室。
第七条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学生方可开始答卷。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之内不得离开考场。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二)学生进入考场时除携带本场考试必要的文具外,凡未经监考人员事先允许带进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入座时应检查座位,若发现桌椅上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三)学生对试题有疑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错印等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对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询问。学生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学号等指定内容,凡漏写、错写或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等指定内容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四)考场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
(五)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偷看、夹带、传递纸条和协助他人作弊等)。
(六)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同时有秩序地离开考场。离开考室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离开考室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巡视检查
(一)分院、教学点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将考试工作安排表(考场组织机构设置、考场安排表)上报给学院教学科,学院将组织人员到分院、教学点进行考试巡视工作。
(二)考前巡视人员与分院、教学点负责人共同检查考点的考试组织机构建设、试卷保密管理、考试安排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考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检查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考生考风考纪教育情况,以及考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考试期间,巡视人员须佩带标志对考场进行巡视,了解考场的考试情况及设置情况。有责任监督考点对违纪、作弊考生做出处理。
(四)按要求填写学院巡查员汇报表,做好反馈与总结。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传接考试相关物品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9.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记录“违规”,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1.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2.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学籍。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4.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条 评卷管理
(一)评卷工作由学院委托分院、教学点组织实施,课程试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评阅。
(二)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为评卷依据,成绩要能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做到宽严适度。
(三)评卷人员必须加强纪律观念,不得利用评卷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成绩管理
(一)期末评卷结束后,应将学生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换算,形成综合成绩后登录成绩登记表。
(二)成绩登记表样表由学院统一制定。
(三)按学院成绩登记表登记成绩,不能任意涂改,并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字。
(四)成绩登记表中的课程名称应与教学计划所设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分院、教学点,一份上报学院教学科。
(五)成绩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之内上报学院教学科,上报成绩一律采用纸质版,并加盖分院、教学点公章。
(六)成绩录入工作主要由学院教学科负责,分院、教学点共同承担。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分院、教学点应在一周内对学院教学科提供的非正式成绩表(电子档)进行核对。
(七)核对时如发现成绩有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学院教学科。如确因阅卷错误需要更改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核实,并提供成绩更改的文字说明材料(教学点盖章)报学院教学科备案,其他人无权更改成绩。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范由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学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大专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